在新修订的《老人法》中明确指出:“家庭成员不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而且还在这个法中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在这以前,如果子女不去看望老人,当老人有不满也没办法,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只要老人诉讼,法院就应该立案审理。
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本应该是我们做人的基本伦理道德。谁人对父母不好,都会遭到周围人白眼,背后人们都会戳他们的脊梁骨,从这个角度讲,似乎像这样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有些多余。但是,我们不能不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考虑,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而子女经常不去看望老人的也越来越多,使得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的美德,以及传统的养老方式受到了挑战。
我们经常可以从各种媒体上看到类似的报道,某某地区的某某老人,因为儿女不去看望,把他们告上法庭,经过调解,给儿女们规定出了定期看望的规矩;有些子女不仅不去探望老人,而且还以各种方式虐待老人,更是让人不能饶恕。从另一方面将,现在社会流动越来越频繁,父母与子女分居的情况成为常态,而我国又在日益接近老龄化的高峰,而这时我们的政府却还没有充分的准备,对于许多老年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来说,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只能还是停留在书本上,文章里,离老年人的实际要求相差甚远。
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我倒是认为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实属无奈之举。不知你是否同意这个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