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位70多岁的老人反应了这样一个问题,因为很多年前丈夫就去世了,他们夫妇二人有两个孩子,但是丈夫还在世的时候,单位分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后来丈夫去世了,大儿子 就到父亲所在单位接了班。再往后,赶上房改,要求把住房买下来,但是只有本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这个待遇,所以就以大儿子的名义买了这套住房,房产证也是大儿子的名字,现在老人想 知道,这套住房是否有她和另一个孩子的份额?如果有,有多少?
法律专家作答:像这位老人反应的问题很典型,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当时是以她大儿子的名义买的房,产权登记也是大儿子的名字,那么房子的所有权 就是大儿子的,老人与另一个孩子没有份额。听到这里也许老人会感到失望,当时从法律的方面解释,就只能是这样。有一种情况就是当时买房子的时候,老人和另一个孩子是否有过出资, 如果有据可查,也只是有权向大儿子主张债权,要求他给以偿还,当时就房子的份额不具备占有的条件。
所以从什么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有许多老人处于不同的目的,早早就把房子写在了子女名下,事后发生的许多问题确实很难得以解决。在这里我想是否我们中老年朋友,不要急于变更你 所居住的房子的产权登记人,因为这是我们晚年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真要想给孩子,那也要等到我们百年以后,早晚是他们的,何必着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