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讲述的这个实例,也许会使得一些有相同经历的老人,可以更多地了解有关在婚后的一些与房产相关的政策。
有一位老年朋友,日前来信询问:她已经年过六十,丈夫早年过世。她与现在的老伴儿在2004年登记结婚。还是在1999年,老伴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当时他钱不够,这房子以他的名义有他小儿子购买了,他的前妻去世后,经过他们全家的共同签字同意此房属于他的小儿子所有。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是未能过户,房产证上还是他是名字。
今年,他的小儿子把这套福利房以市场价格46万元卖给了我们,我们老两口把现在住的小房子卖了,加上10万元的积蓄,把这套福利房又买了回来。这位来信的朋友想问一问有关专家律师,这套房子与自己有关吗?
针对上面这位女士的问题专家给出了以下的解释:根据叙述,当时全家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了继承权,小儿子取得了物权请求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小儿子因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变动没有生效,产权人仍然是这位女士的老伴儿。2004年你们再婚时,这种状态没有改变,专家认为,房产是这位女士后老伴儿的婚前个人财产,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
至于后来,她与后老伴儿向小儿子支付的46万元的行为发生在女士和后老伴儿的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动用了共同财产,这位女士有权要求后老伴儿对其进行补偿,通常可以采取协商一致办理共有权证、货币补偿、通过遗嘱做出处理等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