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中老年朋友来信询问:他是出生在1950年,家中还有一个弟弟。当他长到16岁时,亲生父母将他过继给了没有后代的叔祖父母(就是他爷爷的弟弟、弟媳)作为养孙。从此以后,他就一直与叔祖父母一起生活,尽其的赡养义务,直到两位老人过世。
最近几年,家中的亲生父母年迈多病,弟弟找到他,要他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他还是给了他2000元后,拒绝继续承担。没想到自己的亲生父母对他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当初将他送给叔祖父母只是亲戚间的“帮助”。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所以他仍是父母的儿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这位朋友不解,希望得到法律帮助。
这个朋友遇到的问题,带有一定的代表性,法律专家解释说:根据《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关于对这位朋友的收养,其叔祖父母也未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因此该收养不能成立。他与其叔祖父母一起生活时也已经16岁,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被收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作为这位朋友来说,他的父母有权利要求他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