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环境之下有不同答案
从人的本性上讲,我认为江晓原先生的看法有一点道理;但仅此一点而已。而从法律上讲,“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则是禁止的。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关于这个话题的争论,倘若脱离了当地的环境,都是没有意义的。
以我国的西藏为例,西藏有“一夫多妻”或 “一妻多夫”的现象。同蒙古国相似的地方是,西藏地区是一个偏远的地区,有其相似的宗教信仰。尤其在牧区,人们过的是一种“居无定所”的游牧生活,这些和蒙古有些类似。在这样的边缘地区,法律基本上失去了意义,一切靠道德形成当地的社会秩序,人们都自觉遵守。
同时,在西藏也有性别结构不平衡的现象。男人的寿命本身就比较短,再加上当地的环境恶劣,对他们的挑战就很大,另外,有相当数量的男人要‘出家”……这就必然造成男女比例失调,因此,个别地方出现个别较为奇特的婚姻现象就不足为奇了。需要指出的是,当地这种不同于‘一夫一妻”制的一些特殊婚姻源自当地特殊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 总之,什么样的婚姻制度跟当地的居住方式、生活环境、生产方式、生态环境有关,一句话,在不同环境下,有不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