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老年人再婚是现象也是越来越多,为此引发的家庭纠纷也随之日趋增多。主要是有关家庭财产分配及老人的赡养问题。
案例:张姓男士再婚前,自己有一双儿女。当时对方也有一双儿女。夫妻二人共同将儿女抚养成人。按说应该是挺幸福的,当时不成想最近他与妻子离婚,妻子则表示,关于二人今后的养老问题,就由各自的子女负责。在事情发生后,张姓男子想问问律师:他是否可以要求继女儿承担他的养老?
律师这样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见,只要继子女受过继父母的抚养,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正常父母子女关系是一样的。
张姓男子和其前妻均对对方子女履行过抚养义务,自然可以要求对方子女履行对他们各自的赡养义务。有关人身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债务,不存在相互抵消,但子女们之间可以通过协商,采取一种较为合适的方式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千百个再婚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也是一家一样,出了问题,都可以依据法律程序解决。但是,还是提倡用协商的方式处理,不伤或少伤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