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朋友给律师来信咨询这样一个问题:他有个朋友的妈妈张某丧偶多年,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丧偶老人的李某,两人相处了一段后决定结婚,为了保证再婚后生活“各自独立”,互不给对方“增加负担”,在结婚登记前二人作了一个书面约定:婚后各自经济独立,互不尽抚养义务;互不干涉对方的私生活。不成想最近张某中风卧床不起,李某不但不照顾,反而起诉离婚,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医药费,并给与经济帮助。请问律师,二人婚前有过的“两不”协议,张某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吗?
律师这样作答:夫妻结婚的时候, 可以对其婚前婚后财产、婚后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是,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由相互抚养的义务。张李二人婚前“互不尽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法定的夫妻间权利义务之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完全有理由要求李某对其尽扶养义务,支付其无力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李有能力支付则必须支付。张李若是离婚,李应当依法适当帮助和损害赔偿。
不知这个事例是否对想要再婚的中老年朋友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