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老两口都已经是80多岁的老年人了,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儿子是后来收养的。去年儿子遭遇车祸,弥留之际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给了他的儿子,也就是老人的孙子。现在女儿远嫁外地,儿子又去世了,孙子将儿子留下的房子卖了不管老两口了。他们问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孙子赡养吗?
律师作答:根据《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因此上说,老人的儿子去世了,老人可以要求女儿赡养,如果女儿在外地或者有特殊困难而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孙子赡养。
在这里律师提醒说: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在前面提到的儿子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老两口依靠他赡养生活,是可以通过法律争取到适当的遗产的。
这里所描述的事例也许不一定有代表性,但是,它让我们更加懂得了在法制国家中,任何事情,任何人,都要按照法律来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