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7月,早年丧偶、年逾七十的老陈再婚了。婚后不久,妻子就多次要求将房屋改成夫妻共有,但被老陈一再拒绝。2012年6月,妻子突然带着她的儿子、女儿强行入住,老陈却因房问不够被“挤,,出家门,面对老陈希望外人离开的请求,妻子振振有词:“我们是夫妻,房屋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自然有权安排他人居住。”
提示:该房屋并非老陈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妻子不能因再婚而当然地获得对老陈婚前个人房屋的共有权。因为妻子并没有和老陈达成相关书面协议,该房屋仍然只是老陈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随意带领他人鸠占鹊巢。